一般条款

一般商业条款 (AGB)
ROPA Fahrzeug- und Maschinenbau GmbH, Sittelsdorf 24, D-84097 Herrngiersdorf


§ 1 适用范围 - 合同双方

  1. 一般商业条款 (AGB) 仅适用于 ROPA Fahrzeug- und Maschinenbau GmbH, Sittelsdorf 24, D-84097 Herrngiersdorf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公法法定企业家或法人,或公法特殊资产(以下简称“买方”)。
  2. 企业家是通过其所从事的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完成合法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定资格的合伙企业。
  3. 明确反对订货者的有分歧的商业条款。仅在我们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我们才承认冲突条款或与销售条款不符的订货者条款。
  4. 只要涉及到相似类型的合法交易,即使在后续合同中未提及,一般商业条款也适用于与订货者的所有商务往来。

 


§ 2 报价和合同订立

  1. 卖方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卖方自报价日期起 30 天内受到其报价中所含价格的约束。
  3. 如果没有设定承兑期限,卖方可以在两周内接受根据德国民法典 (BGB) 第 145 条应被视为报价的订单。
  4. 为了具有法律效力,承兑声明需要卖方的明确书面确认。
  5. 如果在两周内未对其表示反对,则与订货者的报价不符的承兑声明将具有约束力。
  6. 卖方的公开声明、图纸、图片、尺寸、重量、描述和其它技术数据给出的是近似值。如果未明确以书面形式确认,则上述内容对卖方不具约束力。
  7. 如果卖方提供与合同有关的应用技术信息或提出相应的建议,则这些内容均不代表保修声明。
  8. 卖方有权转让来自业务关系的债权。

 


§ 3 价格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部价格指的是卖方出厂价格加上任何可能适用的运费、包装和保险费用,单位为欧元。
  2. 全部价格原先未包括交货当天在德国适用的法定增值税。只要客户的增值税号不存在,则在交付至欧盟其它成员国时会对其进行收费。

 


§ 4 付款 - 抵销/留置权

  1. 除非采购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卖方的发票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后立即支付且不具有折扣,并且只应支付给订单确认函/合同中注明的卖方帐户。
  2. 国外支付对卖方而言必须是免费的。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应由订货者承担。
  3. 卖方有权将支付的款项先用于结算较旧的债务。如果费用和利息已经产生,卖方有权先将支付的款项用于费用,然后再用于利息,最后才用于主要服务的支付。
  4. 仅当卖方可以支配相关款项后,付款才视为完成。
  5. 如果有理由怀疑订货者的偿付能力或信用等级并且订货方在收到相应的付款要求后并未准备好预付或者准备为其应支付的款项提供适当的保证,只要卖方自己尚未提供服务,卖方就有权撤销合同。
  6. 卖方有权对每次合理催款收取 15 欧元。
  7. 如果迟延的应付账款不止一项,则订货者应立即支付所有尚未了结的应付款项。
  8. 当订货者延迟付款时,如果在设定合理的付款宽限期或担保后仍没有结果,则卖方有权不履行尚未付款的交付直到清偿所有尚未了结的应付款项,或者撤销适用这些销售条款的所有合同。
  9. 卖方保留就迟延所致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10. 卖方有权出于融资目的而将因交付和服务所致的应付款项转让给第三方,例如,转让给代理人。
  11. 订货者不准抵销应付给卖方的款项,除非是无争议的或依法认定的债权。
  12. 只有在其反诉请求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订货者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 5 交付和承兑延迟

  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由于非寻常事件严重影响或妨碍了卖方及卖方的供应商或其转包商交货(这也包括后续的材料采购困难、操作故障、罢工、停工、运输工具故障、官方命令等)而造成交付延迟和履行延迟,则卖方也无需遵守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期限和日期。在此类情况下,卖方有权将交付或履行推迟一段时间(妨碍情况的持续时间加上合理的筹备时间)或者视尚未实现的部分而定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一旦可预见到无法遵守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未及时将妨碍情况的原因告知另一方,则无法进行延期。只要卖方已根据这一规定履行了其义务,则在上述情况下订货者对损失的索赔将被排除。
  2. 如果卖方不遵守具有约束力的允诺期限和日期或者延迟,则订货者有权要求每延迟 1 周便支付 0.5% 的延迟赔偿,但总赔偿金最多不超过相关延迟交付及履行的发票金额的 5 %。超出此限制的索赔要求将被排除,基于卖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的延迟除外。
  3. 货物的交付从卖方的工厂交货算起。
  4. 交付时的运输和包装费用由订货者承担。
  5. 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卖方可自由选择运输公司和运输工具的类型。
  6. 只要订货者可以接受部分交付,卖方就明确保留进行合理的部分交付和部分履行以及开具相关发票的权利。
  7. 允许在通知的交货期限开始之前进行交付。
  8. 除非采购合同中另有约定,交货日期自转交给承运者/投递员之时起算,且如果由于归因于订货者的原因出现性能故障,则交货日期应为货物准备好从卖方发货的时间。
  9. 如果由于订货者的过失导致货物验收不及时,则卖方有权让订货者承担货物的仓储费用,并/或者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撤销合同且另行出售货物。卖方在这方面发生的任何损害和任何额外费用应由订货者承担。额外费用应由订货者承担。卖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 6 风险转移

  1. 一旦卖方将货物转交至运输商、承运者、指定进行装运的人员或机构,或者出于发货目的货物离开卖方的工厂,则风险转移给订货者。这也适用于在同一地点运送货物,或由卖方自己的人员和/或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的情况。
  2. 如果货物准备好发货且并非因卖方的责任而导致发货或货物验收延迟,则从发货就绪通知书送达开始,风险就转移给订货者。
  3. 如果因订货者的责任导致交付延迟,则从订货者不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之时起,意外丢失或货物品质下降的风险便转移给订货者。


§ 7 保修、检查和投诉登记义务

  1. 新货的保修期为自风险转移后十二个月。
  2. 二手商品的销售则不包括缺损担保。
  3. 订货者有义务立即检查交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偏差,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可识别的缺陷。如果在 7 天内没有提出投诉,则视为货物已正常完整地交付,除非涉及的是在检查期间不明显的缺陷。及时发送缺陷通知即可确保遵守期限。
  4. 上述内容也适用于运输损坏。
  5. 部分交付的缺陷无权对整个交付进行投诉。
  6. 订货者承认卖方有权在维修工作开始之前自行或让中立的经过宣誓的专家鉴定所提出的缺陷。聘请专家的费用由专家裁定的过失方承担。
  7. 卖方有权选择整改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的替代品。应给予卖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补救的机会。
  8. 如果尽管谨慎处理,但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已存在缺陷,则卖方可酌情要求

      a) 维修有缺陷的部分或货物,随后将其发送给卖方,订货者不承担费用;

      b) 订货者准备好有缺陷的部分或货物,在协商好具有约束力的期限后卖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来到订货者处进行修理;

      c) 由订货者自行或者由第三方在卖方的明确指导说明下进行修理,卖方向订货者偿付必要的相关费用。

  1. 如果是提供替代品,则订货者有义务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给卖方。
  2. 更换的部分为卖方的财产。
  3. 如果订货者要求在自己指定的地点进行保修工作,则卖家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同时不会对保修范围内的部分进行收费,但订货者须按收费标准向卖家支付工时费用及差旅费。
  4. 如果补救措施失败三次,则订货者可以在无损于损失索赔的情况下,选择要求取消合同或减少报酬。
  5. 以下损坏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订货者在风险转移后因不当或错误使用自己造成损坏;由于未满足合同要求的作为前提条件的特殊外部影响而导致损坏;因订货者或第三方的错误安装及调试、不当或疏忽处理而造成损坏;涂漆表面的损坏和由此产生的腐蚀,设备不适用,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以及自然磨损。
  6. 由于在发生缺陷后仍继续使用而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7. 如果与商定的情况仅有微小偏差,对可用性影响甚微,或者是自然磨损,则缺陷索赔不存在。
  8. 对于季节性机器,只要机器已经用于收获,则新货的保修期截止到第一次使用期结束。
  9. 如果未遵守卖家的安装、操作或保养说明,更改了产品和/或更换了零件和/或使用了与卖方原装规格不符的耗材,则货物的缺陷保修失效;如果订货者声称并证实了仅因为其中一种情况造成缺陷,则不会驳回保修请求。
  10. 只要是由于卖方交付的货物随后被转移到订货者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而导致费用增加,则订货者就追加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费用提出的索赔将被排除,尤其是运费、路费、劳务费用和材料费,除非货物的转移符合其预期用途。
  11. 针对卖方的缺陷索赔权利仅限于订货者,不得转让。
  12. 对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基于故意或严重失职或卖方不诚信而导致的其它损失,根据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德国产品责任法)包含在责任内的损失,以及在承担保修的情况下,上述保修限制不适用。

 


§ 8 免责声明

  1. 卖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前提是订货者基于卖方的蓄意或重大过失,包括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蓄意或重大过失而提出损失索赔,或卖方对于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存在过错。重大合同义务指的是履行后才能正确执行合同,并且通常信任和可以信任合同双方将予以遵守的义务。
  2. 只要故意违反合同的责任并非归咎于卖方,则损失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典型的损失。
  3. 损失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风险转移后 12 个月。
  4. 由于过错而危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责任不受影响,这同样适用于《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5. 未经另行规定,将免除卖方的进一步责任。
  6. 如已免除或限制卖方的责任,则这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

 


§ 9 所有权保留

  1. 在缴清合同中的所有应付款项之前,交付的货物仍为卖方之财产。这也适用于在持续的业务关系中因同时或稍后签订的合同而在日后产生的应付款项,直到结清结清,即使卖方并未反复明确提及这一点。
  2. 在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自己之前,订货者有义务小心处理所购买的货物。尤其是有责任充分采取措施保护货物免受盗窃、火灾和水灾损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果须进行维护和检查工作,订货者应及时自费执行。
  3. 在所有权尚未转移之前,如果交付的货物被扣押或以其它方式遭到第三方的干预,订货者应在第三方接触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之时(尤其是扣押)指出卖方拥有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4. 如果第三方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 (ZPO) 第 771 条向卖方偿还诉讼的法律费用和庭外费用,则订货者须负责卖方的损失。
  5. 订货者有权在正常的商务往来中转售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但订货者已由此将转售中会产生的所有应付款项全额转让给卖方。
  6. 如果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与完全归属于订货者的物品一起加工或连接,然后再将其一起转售,则订货者现在已将转售中会产生的应付款项全额转让给卖方。无论是未经加工地,还是在加工或连接后,如果订货者将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与不属于订货者的货物一起出售,则订货者现在已将转售中会产生的应付款项转让给卖方(按照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的价值,并考虑所有附属权利,优先于其它余项)。卖方接受转让。
  7. 订货者为卖方进行保留所有权下之货物的处理或加工,而卖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在将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与不归卖方所有的其它货物一起加工、连接、结合、混合,则卖方按比例对所创造的新物品享有联合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根据保留所有权下货物的价值与其它加工货物在加工、连接、结合、混合时的比例计算。若订货者全权享有该新物品,则订货者同意卖方根据保留所有权下货物在加工、连接、结合或混合时所占的价值比例对新物品享有联合所有权,且应为卖方良好保存并使其免于承担费用。
  8. 若订货者在受所有权约束的情况下转售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则在全额清偿源自业务关系的所有应付款项之前,卖方仍是保留所有权下之货物的所有者,订货者现已将保留所有权下货物的买方在交付时的应付款项以及针对该买方的所有其它权利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
  9. 即使在转让后,订货者仍然有权收取应付款项。卖方自行收取应付款项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只要订货者履行其源于这些收益的支付义务,不延迟付款,并且尤其是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停止付款,卖方则不会收取该应付款项。
  10. 如果卖方要求,则订货者应向卖方提供收款所需的有关所转让应付款项的信息,转交相应的资料并向债务人通知转让。
  11. 卖方承诺,在订货者的要求下,如果抵押品的价值超过需确保的应付款项的 20%,则放弃其拥有所有权的抵押品。由卖方选择要放弃的抵押品。
  12. 如果订货者违反合同 – 尤其是延迟付款和资产严重恶化 – 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收回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交还的费用应由订货者承担。
  13. 卖方有权与德国民法典 (BGB) 第 449 条第 2 款相悖地在没有事先撤销相应采购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其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在主张所有权保留后,订货者不能再从签订的合同中获得占有权。

 


§ 10 设计更改

  1. 卖方保留进行设计更改的权利。
  2. 若在合同签订与交付、转交货物或履行之间的时间段内进行了这样的设计更改,如果由于法律形势变化和/或其它技术标准(DIN、TA 等)更改而造成设计更改是必需的,或者设计更改在技术方面至少是等效的,则订货者无权撤销。
  3. 只要已交付的产品没有缺陷,卖方便没有义务同样对已交付的产品进行设计更改。

 


§ 11 提供的资料 - 保密

  1. 对于提供给订货者的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所有资料,卖方保留其所有权和版权。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向订货者明确表示同意,否则这些资料不得供第三方使用。
  2. 对于因卖方和订货者之间的业务关系而知晓的所有非公开的商业和技术信息或知识,订货者有义务将其作为商业机密加以保护。

 


§ 12 适用法律 - 合同语言 - 履行地点 - 管辖法院

  1. 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的规定外,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2. 合同语言为德语。
  3. 履行地点为 Herrngiersdorf。
  4. 如果客户为销售人员、公法法人或公法特殊资产,或在国内无管辖法院,则卖方所在地法院为解决本合同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法院。此外,卖方同样有权向其普通管辖法院起诉客户。


版本 2021 年 12 月

 

DE - 下载: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 (AGB) der Firma ROPA Fahrzeug- und Maschinenbau GmbH, Sittelsdorf 24, D-84097 Herrngiersdorf Stand 12/2021.pdf

 

EN - 下载: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GTC) of ROPA Fahrzeug- und Maschinenbau GmbH, Sittelsdorf 24, D-84097 Herrngiersdorf Version 12/2021.pdf

 

PL - 下载:OGÓLNE WARUNKI SPRZEDAŻY (OWS) of ROPA Polska sp. z o.o., ul. Przemysłowa 4, 55-330 Błonie.pdf